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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8月31日讯 (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周平虎)记者今天从省交警总队获悉,近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措施。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交警部门办理“醉驾”案件将参照该《意见》执行。
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交通民警对当事人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据了解,《意见》还明确,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配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摄像机等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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